|
联系方式 |
地址:
江苏省启东市城东工业园区
电话:
0513-83320018
手机:
13906284339
联系人:
陈维多
电子邮箱:
fbdq@fbdq.com
|
|
|
您现在的位置:网站首页 - 新闻动态 |
电器爆炸引起火灾 楼上女子中毒死亡
|
发布时间:
2012/10/10 |
上海家住二楼的刘阿姨阿姨怎么也没想到,家中的电视机有一天就突然黑屏、冒烟、爆炸,并引发了火灾。更没想到,火灾当时,四楼的一名年轻女子被消防队员发现昏倒于家中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这一些″没想到″,让她和家人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。
近日,上海一中院就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,认定受害者系受高温有毒烟气影响窒息死亡,二楼失火房屋业主及物业公司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。
电视机爆炸引发火灾
2011年4月23日上午9点多,刘阿姨像往常一样在201室家中看电视时,电视机突然黑屏了。关掉电视,却发现后盖在冒烟。向邻居求助后,经提醒她拔掉电源插头,可电视机仍继续冒烟,并有扩大的现象。
随后,刘阿姨去物业公司设在小区的窗口求助,但窗口无人。在此过程中,电视机发生爆炸,引发201室火灾。当时,201室房门开启,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间迅速蔓延。
接到周边居民报警,10点12分,消防队到达现场。消防队员搜救时,发现401室防盗门和房门敞开,室内充斥大量烟气,一年轻女子仰面躺在房屋北侧的厨房内。后经到达现场的120急救无效,该名女子死亡。
失火房屋业主及物业公司成为被告
2011年5月26日,受害人家属将作为201室业主的刘阿姨等三人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。受害人家属认为,刘阿姨未及时采取救火措施致火势蔓延,导致受害人吸入大量毒气死亡,其应与失火房屋的其他共有人,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帮助处理火灾现场,也未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组织救灾,使火势无法得到控制,应对其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。故要求业主与物业公司按过错比例承担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。
刘阿姨等三人辩称,原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受害人死于火灾。且刘阿姨发现电视机有异常情况后,已采取常人应该采取的措施,不存在过错。火灾由电视机故障引发,电视机厂商应承担过错责任。受害人没有采取自救措施,反而把大门敞开,亦存在过错。
物业公司辩称,事发当日公司有值班人员,相关的消防器材完好,消防通道畅通,其并无过错。本次事故系因受害人和刘阿姨未采取正确措施造成。
温馨提醒:家中应安装防爆设备及紧急灭火设施,推荐设备防爆电器、防爆控制箱、防爆灯具等。 |
|
|
|